徵信社離婚相關法律探討-夫妻之間合意兩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扶養權,可約定歸男方'歸女方'或共同監護,沒有監護之一方有探視權,在不影響雙方及子女平時正常的生活起居之情形之下,離婚雙方之當事人可自行約定探視的時間及作法.
探視權我國《民法》雖沒有特別之法條規定,但探視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非但不能恣意拒絕對方探視.特殊情形之下,如果對方有破壞子女之疑慮時,可在法律的規範下,由監護人陪同探視子女.子女之生活教育費,也可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該怎麼負擔,由一方負擔或共同負擔或經濟能力較強者之一方負擔多一點皆可,總之必須為子女最佳利益所設想.
如果協議不成,雙方都要爭取子女監護扶養權時,法院即會依據《民法》1055條'1055條之1及2相關聯的規定,並派社工人員到雙方家中訪視,提出探視報告,審酌全部的情形,為子女最佳利益而下決定,依據《民法》1055條之子女判給哪一方,
另外《民法》1055條之1有以下規定:
《民法》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由)『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通通情形,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留神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況.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況'經濟能力及生活情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沒有成年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情況』.
大愛徵信社處理過為數眾多的離婚案件,我們發現往往在小孩子的監護權及贍養費上面,容易造成雙方的衝突與不和諧.因此,面對離婚後各項法律上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狀況,我們都可以為您提供法律上的諮詢以及服務,幫助您爭取到屬於自己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