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
Q:
慧婷和阿宇結婚已十年,一向男主外女主內,慧婷幾乎不會過問阿宇在外的職務情況.一日,阿宇向慧婷宣稱因生意挫折,要慧婷將娘家當時拿來陪嫁的首飾珠寶拿出來販售應急,讓公司渡過悲痛,慧婷一方面不忍心放阿宇不管,一方面卻又捨不得父母留下來的首飾,焦急的她不知道該怎麼樣是好?
A:
大愛徵信社提醒民眾,夫妻財產制在91年6月間有了重大變革,就法定財產制部份來說,夫或妻之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各自的債務,也應由各自負責清償,因此修正後《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至於修正前所謂的「特有財產」(舊《民法》第1013條至第1015條),在新法中只存在於共同財產制,依第1030條-1規定,特有財產之內容,包含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這之中訴求必需以「書面」聲明為受贈人的特有財產,是91年6月修正時為了避免造成爭議而新增的特殊規定.
因此若夫妻雙方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慧婷當然對該首飾有徹底支配之權利,即便是適用「共同財產制」娘家送給慧婷的首飾珠寶,若贈送時有特別聲明是寶貴的特有財產,那就屬於慧婷的特有財產,就算基於家庭生活之必要,阿宇都沒有權利做哪一個面向的處理.更何況,此番阿宇向阿花訴求變販售首飾,是為了處理本身的債務問題,若慧婷基於夫妻之間的情誼,選擇將娘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為阿宇還債,那是慧婷本身心甘情願所為;但是假設不願意,阿宇並沒有辦法強制太太販售珠寶首飾替本身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