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29 10:26:07)
高雄縣一位李姓主管發現妻子與王姓友人發生婚外情,李某委託徵信業者進行外遇蒐證並且成功捉姦在床。捉姦過程並未通報警方,被告方律師認為當天捉姦沒有警方協同不具有證明能力,然而經法官判定,證據採用,妨害家庭罪成立,打破過去捉姦偕同警方的慣例。
去年七月,李某經由友人告知,看到李太太和王姓友人單獨吃飯,過程中毛手毛腳,李某趁妻子熟睡時,偷看她的手機通聯記錄和電腦通訊軟體紀錄,意外發現每個紀錄都一乾二淨,並非常理,可見有刻意刪除紀錄之嫌疑。於是李某委託徵信社進行外遇調查和外遇蒐證,在去年十月成功追蹤到兩人進入王某住宅私會,並從窗外拍攝到兩人開始脫衣服的畫面,李某隨即偕同徵信調查人員破門而入進行捉姦,當場目睹衣衫不整來應門的王某和在床上赤裸的李太太。
李先生控告兩人妨害家庭通姦,但王先生反控告李先生妨害秘密,並主張李先生的外遇蒐證影片和相片不具有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通姦罪屬極具隱密性、不容易取得證據的犯罪行為,若是以私人行為非法取得的證據「沒有取代的可能性」時,不得不承認它具又證據能力,故妨害家庭通姦罪法庭上,判李先生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