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29 10:26:07)
若是伴侶和他人發生性行為,是否可以以此為緣由訴請離婚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二章 婚姻 第1052條寫到可向法院請求離婚的事由第二條:配偶與自已以外的人合姦。
因此,只要具有通姦的具體證據,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但《民法》第二章 婚姻 第1054條寫道:伴侶中的通姦被害方,若已經清楚知道通姦罪一年,或自從知道通姦事實後,依舊縱容通姦長達五年以上,則不得請求離婚。
而因為外遇而造成離婚的被害方,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便是在妨害家庭通姦罪法庭上得到勝訴,才能在離婚法庭上取得優勢,取得您所應得的權益。取得勝訴的關鍵便是外遇證據的絕對性,大愛徵信社外遇調查、外遇蒐證,為您掌握任何外遇關鍵證物,也可協助進行捉姦行動,決不輕放姦夫淫婦繼續暗通款曲,同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客戶處理後續的法庭進行程序和訂定離婚協議書,為客戶取得所有應得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