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29 10:26:07)
外遇往往會造成夫妻離婚,家庭失衡,家庭失衡自然會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便有人提議,是否利用法律的力量來約束夫妻對婚姻的忠誠?
根據澳洲的統計調查報告指出,在已婚者當中,曾經有過婚外情的比例高達44%,將近一半。類似語系的歐美國家統計也是類似的數字。在華人地區,調查中承認有婚外性行為的人數比例為6%,依照年齡層區分,可見發生婚外情的比例,年輕人較年長者來的多。
如果說有極大比例的人口曾經有過婚外情,那要依法爭辦婚外情的話,不免有它的困難處。最主要的擔憂是警察的人力資源無法負擔這樣龐大的人數,也因此在人數較多的國家中,通常不會為外遇訂定相關懲戒法條,但是台灣就不同了。
根據《刑法》第一七章 妨害家庭 第239條這麼定義了通姦罪:已婚人士和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台灣法律為求婚姻保障而賦予夫妻關係的忠誠義務的刑責,當然近年來也有不少聲音在討論受到西方文化影響,社會性開放的現在,是否該將通姦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