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29 10:26:07)
台灣刑法中的通姦罪,事實上源自於中世紀的法條,也就是建立在維持社會和諧,家庭和睦,一對一夫妻制度下對道德著考量所制定。立法者對於婚外性行為的看法,一種是因應社會和諧和華人社會傳統道德風氣所定,同時也能避免可能的傳染病或遺傳疾病發生,或是造成華人社會傳統親屬輩分的迂腐化。然而在受到西方文化渲染的現下,越來越多人對性行為的開放,性行為自由也逐漸為人討論,有人主張婚姻雖然表示對配偶和家庭負有責任,但不表示連同性行為就必須加以約束。
台灣的妨害家庭通姦罪,適用法律刑責用來約束已婚人士對伴侶的忠誠義務,但是國家的權力又能去干涉人的私人生活-性自由權嗎?國家訂定法律,是用來維持國家的運作和社會和諧,為所有人民生活作保障的工具,現今台灣社會在妨害家庭通姦罪上尚有其執行效力,若台灣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婚姻中有責任但並不需要有性的忠誠義務的話,通姦罪條例應該像其他人口較多的國一樣取消該條例,為什麼台灣通姦罪還在呢?就是因為還有需求和該法條的存在必要。
台灣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現在,絕大多數是因為外遇所造成的離婚案間,由此可知對婚姻忠誠義務的觀念仍舊深植在大多數台灣民眾的價值觀當中,也就是說,通姦罪對現在台灣社會仍具有其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