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29 10:26:07)
去年五月,台北一名過勞猝死的曹姓駕駛,生前曾發生外遇,妻子在整理丈夫遺物時,意外第三者寫給亡夫的情書,怒不可忍控告對方妨害家庭,依法判第三者四個月有期徒刑。
已婚的曹某,與客運公司櫃檯售票小姐日久生情,遂發生婚外情,交往期間礙於曹某已婚,常有短暫性的分手,直到去年五月曹某過勞猝死前,才結束這段三年拉扯的婚外情。
曹太太早有懷疑丈夫外遇,但苦於沒有證據,又沒有向徵信社委託進行外遇調查的私房錢。直到在整理亡夫遺物時,發現第三者給予丈夫的濃情密意的情書,裡面還請求死者盡快辦妥離婚事宜。
在訴訟法庭上,被告提及曹太太提訴時間超過可法定期限,不具有告訴權,一審判定訴訟無效。經由檢方判定,由於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依照刑事訴訟法在知悉通姦事實算起,六個月內均為有效提告期限,全案再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