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29 10:26:07)
婚姻在民法中有一系列的相對規定,針對離婚原因也有條列式的訂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中任何一方有下列情況,另一方皆可向法院要求結婚。
一、 與複數的人結婚,重婚罪者。
二、 與配偶以外第三人發生性行為,通姦罪者。
三、 遭受配偶長期的虐待。
四、 遭到配偶惡意遺棄。
五、 配偶長期虐待直系親屬,無法忍受和對方共同生活。
六、 配偶意圖殺害自己。
七、 患有不治之症。
八、 患有重大精神疾病。
九、 配偶超過三年處於生死不名的狀態。
十、 配偶故意犯罪,處以六個月以上徒刑確定。(預防重大罪犯對配偶進行犯罪行為)
婚姻是屬於兩個人的,離婚相關事宜只能由夫妻雙方其中一人提出,離婚即失去婚姻關係,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皆不能代理辦理。
離婚總是令人傷心的,意味著一個家庭的破碎,孩子們必須失去一方親屬,對失婚者往往也會造成或多或少的精神折磨,進而改變性格,走出離婚陰霾的路同樣難熬。婚姻的經營是需要兩個人一起努力和維護的,只要在平日的相處多點關懷、多點交流,彼此溝通協調就可以找出婚姻問題的解決方法,這才是婚姻本該有的姿態,才能讓夫妻兩人相互扶持、白頭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