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自1990年代起,台灣外籍配偶的人數逐漸增加,也因此這種跨國籍婚姻的離婚申請也相對增加,便會有人詢問,國籍不同的離婚申請是否也有它特殊的手續呢?事實上並沒有那麼複雜。
異國婚姻的離婚可分為在台灣國內辦理,或至該國辦理:
‧在台灣辦理離婚:
和一般的離婚程序相同。台灣的離婚又分為協議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兩種。
(1)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填妥離婚協議書(經由兩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戶口名簿、印章(也可簽名)、身分證、兩年內證件照(換證需求),攜至戶政事務所提交,並且完成離婚登記,即刻便取消婚姻關係。
(2) 法院判決:不需雙方協議,而是經由法庭上判定結果,便可解除婚姻關係。後續行政作業仍需要訴訟人向相關單位完成離婚登記。
‧他國辦理離婚:
遵照該國家規定的離婚手續辦理,完成離婚登記後,將他國離婚協議書向我國駐外單位辦理驗證程序,返台後,再到戶籍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