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在各個國家的離婚,大致皆分為『協議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又稱為「合意離婚」、「兩願離婚」,也就是說是建立在雙方都認同的情況下結束婚姻關係。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起,政府修法規定將過去傳統儀式婚制度改為登記結婚制度,避免一些未在身分證明文件上標註已婚的弊端發生。自民國九十六年以後不管是否辦理公開儀式與否,皆須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具有法律效益,同時離婚也同樣。
離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手續雷同,需要經過離婚雙方和兩名以上證人簽字過的離婚協議書、身分證、印章(簽名亦可)、兩年內證件照(換證需要)、雙方戶口名簿,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即刻便失去婚姻關係。
『法院判決離婚』為訴訟法庭上,經過法院判決離婚,不需要婚姻關係的雙方同意、兩名以上證人證明,即刻便失去婚姻關係;後續離婚登記屬於行政作業,須由訴訟人親自將法院判決離婚書提交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