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部分民眾在執行捉姦行動時,時常因情緒過於激動,造成捉姦過程中一些非必要的行動或非法的手段,進而觸犯相關法條,像是妨害秘密、侵入住宅、強制罪、傷害罪等。有時私人非法證物,被告方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公務員以非法方式取得之犯罪證物,不得作為法庭審判依據,藉以撤銷證物,但這項法條適用於公務員的蒐證,也就是說私人非法蒐集證物並不適用之,而現行法條中並沒有拒絕私人非法取得證物作為審判依據的規定,仍舊具有審判依據能力。要注意的是,儘管私人非法證物可具有證明能力,不代表私人非法蒐集手段可以藉此逃避法律責任,仍可能依法遭到提告。
建議民眾在自行捉姦時,通報警方協助前往捉姦現場,以避免可能的觸法行為,或是委託專業合法的徵信業者協助外遇調查和捉姦行動。具有豐富外遇調查經驗的徵信業者,甚至可在外遇蒐證期間就為客戶得到在法庭上具有證據能力的外遇證物,不需要進行到最激烈手段的捉姦,即可替客戶在法庭上取得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