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中華民國《民法》第1084條明文規定:「父母親對於未成年的孩子,具有教養和保護的義務和權利」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養育責任,須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也就是說,就算是離婚了,也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負撫養責任。
子女的監護權為子女的代理權,一般的協議離婚中,經雙方協議來決定子女監護權歸屬,並寫入離婚協議書中;若協議不出雙方認同的結果,則可藉由法院裁定。同時,就算協議離婚後,不具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具有教養子女和負擔撫養的責任,同時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此向受到保護令的約束)。
訴請法律裁定監護權時,依照《民法》第1055條規定,法院必須參考相關社福單位對該家庭的經濟狀況、相處關係的探訪報告,孩子本身的年齡、性別、意願,父母年齡、工作狀況、精神狀況、品德、意願,以子女利益為最大原則做考量,來判定最終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