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民眾在進行捉姦的時候,往往會因為一時的情緒激動而做出過於激烈甚至違法的行為,為避免這樣的情況,民眾除了委託徵信業者外,通常是尋求警方的協助。在搜查私人住宅時警方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請搜索票,才能合法進入住宅,但捉姦通常具有時效限制,那麼警方在協助民眾捉姦時是根據甚麼法條,才能在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協助民眾進入私人住宅,而不觸法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有以下行為,執法單位可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
一、 為了逮捕有足夠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的人。
二、 追蹤有確實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的在逃人或脫逃者。
三、 有確實犯罪事實而情況緊急者。
在現行法條中,刑法第239條,將通姦視作犯罪行為的現在,仍舊受用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範,因此在進行捉姦行動的時候,可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仍舊合法的請警方協助進入私宅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