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七章妨害家庭 第239條:與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發生行為的雙方即構成通姦,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245條,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同時有放縱配偶行為者不得提出告訴。
‧通姦罪構成要素:
1. 犯罪的任何一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士。婚姻關係的確立在現行法律中為有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只要該登記沒有因為離婚登記而取消,就依舊是「已婚人士」。
2. 通姦意味著和姦,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姦淫行為。姦淫行為在通姦罪中嚴密定義為性器官的交合,然而在和已婚人士同居的情況下,同樣以通姦論之(同時本罪屬於即成罪,在構成姦淫行為的當下即構成犯罪)。
同時,已婚人士就算是花錢和性工作者發生的性行為,也已經構成通姦罪。
‧通姦罪責任歸屬
通姦在於道德和法律定義的犯罪行為,是立法者以懲罰性質法律對婚姻關係中雙方對彼此的忠誠義務的保障,部分國家並沒有將通姦作為犯罪行為,此時的通姦便只是道德問題,但仍可做為離婚申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