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伴隨著台灣越來越高的離婚率,人們對訂定婚前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的意識越來越普及,離婚協議書的內文包含兩人所有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分配,和另一方需要支付的贍養費或精神賠償,然而在定離婚協議書時,總會是個長時間的拉鋸戰,最難以取捨的便是子女的監護權,在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欲離婚的夫妻通常會請法院協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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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6條:夫妻間因判決離婚而有損害者,就算是非實務的損害,也可向過失方索取一定金額的賠償。
《民法》第1057條:夫妻間無過失的一方,判定會因離婚而造成生活困難的,可要求另一方支付贍養費。
《民法》第1082條:因收養終止關係而造成生活出現困難者,可請求對方支付相對金額賠償。(在台灣現行法律禁止同性結婚的情況下,部分同性伴侶會採取收養方式來成為具法律所保障的家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