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7-03-07 10:26:07)
根據《刑法》第239條,與有配偶的人以外的第三人發生性行為,進行行為的雙方皆構成通姦。在台灣常見的離婚原因中,通姦便是其中一項常見的原因(亦為《民法》第1052條可申請離婚的原因之一),通姦主要是道德上不能容許的罪,將寫入法律,正是罪名化,是用以婚姻關係中夫妻彼此忠誠義務的保障。
通姦罪往往是元配們用來打擊小三,維護自我權益和對外遇者們的一個懲罰,事實上,在現已刪除的《民法》第986條:禁止通姦的兩人結婚,原配偶亦可在通姦兩人結婚的一年內向法院撤銷他們的婚姻關係,這條過於報復性質的法條,違反婚姻自由,又可能造成非婚生女子的問題,不適用現今社會,故消除之。
所以,顧及人道考量的結果,夫妻因通姦罪離婚後,解除婚姻關係的外遇者可以與外遇對象結婚,享有法律所保障的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