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和其他國家的異國婚姻相同,可分為在台灣本國辦理離婚和在中國境內辦理。
‧在台灣辦理離婚包含兩種:協議離婚和法律判決離婚。
(1)協議離婚:只要夫妻兩人都在台灣並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在夫妻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寫好離婚證書,經由兩人以上證人簽名,即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若其中一方尚未領取中華民國身分證,仍屬於中國籍的話,需要到公家機關公證處辦理宣誓認證,由中國籍配偶遣返回中國後,在中國辦理離婚登記。
(2)判決離婚:根據離婚訴訟結果,得以在夫妻任何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完成離婚,後續皆為行政作業。台灣籍配偶必須到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而中國籍配偶同樣需要領取認證,返國後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在中國大陸辦理:協議離婚、判決離婚、調解離婚。
(1)協議離婚: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到中國籍配偶戶籍地的民政局提出離婚登記,台籍配偶拿取離婚證,和辦理公證書,經認證後,至戶政單位完成離婚登記。
(2)判決離婚:夫妻其中一方在中國大陸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判定財產分配和子女監護權後,離婚獲准,即可向民政所領取離婚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可申請離婚的條件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惡意離棄、賭博、吸毒、感情不睦或分居兩年以上、任何造成夫妻感情破碎的原因。離婚後,台籍配偶拿取離婚證,和辦理公證書,經認證後,至戶政單位完成離婚登記。
(3)調解離婚:經由中國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台籍配偶經由民事調解書和送達證書,台籍配偶拿取離婚證,和辦理公證書,經認證後,至戶政單位完成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