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欲離婚的夫妻,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使得離婚訴訟纏訟多時的往往是因為子女的問題,不論是監護權還是贍養費,然而夫婦該如何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呢?大愛徵信社法律諮詢為您剖析。
‧何謂監護權?
《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親對於未成年的孩子具有教養和保護的義務和權利,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為『對未成年孩子義務權力的行使或是負擔』,依法規定,必須在夫妻雙方協議下,由一方或雙方承擔子女的監護責任,同時儘管離婚後沒和孩子繼續同住,仍具有教養的責任義務和探視子女的權利。若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可依照多方面的考量來做監護權的判決。
‧法院對於子女監護權判定的參考項目:
1. 子女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個人意願。
2. 父母年齡、健康狀況、工作經濟狀況、品行、生活狀況、個人意願。
3. 經過社福人員探訪後的調查資料。
4. 子女和雙方家庭其他親戚的相處狀況。
5. 家庭狀況是否有涉及暴力、虐待、非道德情況發生。
6. 依靠第三方親戚朋友照顧子女的可能性。
7. 盡可能讓子女皆屬於同一個監護人。
‧在另一方監護人不適任的情況下,如何成功得到子女監護權?
儘可能地告知社福人員對方的情況和家庭關係,也和子女多加溝通,一起面對,然而也不能以大人的意志來左右孩子的想法。
在法庭上子女監護權的最大考量,往往是孩子的利益,哪一方監護人能夠提供孩子最好的教養和生活環境,包括精神和物質層面皆在考慮範圍內,過去判決可能會較偏向父親方,但在現今社會男女平等的普及觀念,婦女們可不必擔心無法爭取到監護權而在痛苦的婚姻中繼續受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