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7-03-14 14:45:14)
「行使親權」,其實就是人稱的「監護權」,對於子女的生活起居負責、財產監督控管以及管教,都包含在內。一般人以為「監護權等於扶養權」,在離婚判定以後,得到行使親權的一方,就必須負責管理與撫養孩子,完全沒有另一方的事?其實並非如此。擁有行使親權的一方是「負責管教者」也是「主要撫養者」,但是並不代表另一方就沒有撫養的權利或義務,只要雙方協調得當,按時支付相當金額做子女的撫養金是非常常見的事。不僅如此,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然是子女的親屬,擁有「探視權」,這也是握有行使親權一方不能夠擅自阻止或剝奪的權利。
徵信社建議,在打官司要爭奪監護權時,除了父母自己的感受與想法外,還是要顧及孩子的利益,以孩子能獲得較好的照顧為考量,並且用心去聆聽、去體會孩子的感受,這是最重要的。畢竟大人的事情,不應該由孩子去承擔。父母雙方無法相處,不等於孩子無法與自己的父母相處。
有些父母會在爭奪行使親權時,為了要「公平」,讓孩子在父母雙方的住處搬來搬去,哭訴、抱怨對方的不是,甚至侮辱、謾罵對方,造成孩子的心理壓力與陰影。一時的自我情緒失控、失去理智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