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6-09-02 10:45:14)
我國民法規定若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無論為明示或默許契約就算成立,債務人就必須對債權人負起清償責任,但賭博是屬於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在刑法中規定對賭博的懲罰,所以賭債並不受法律保護。在民法裡也規定,法律行為有違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賭博是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關係並無請求權,債權人無法經由法律途徑追討,這就是賭債非債的原則。因欠下賭債而簽發本票或支票,雖然產生票據上的法律關係但因為該原因關係不法,存在票據抗辯的理由,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償還。就算擁有賭債的債權人以一般債務關係或票據關係都無法訴請償還,法院會認為此種法律行為有妨害善良風俗,依法無效。以徵信社案例來說,柳姓男子從事地下六合彩、職棒及籃球簽賭,台北莊姓男子多次簽賭,欠下18萬的賭債,因為沒能力償還,被柳男威脅被迫簽下77萬本料,莊男以賭博是法律禁止行為,賭債不是債為由,向法院提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但柳男反駁,莊男是他開設便當店的師傅,因為莊男經常向他借錢並支付利息,是後來莊母生病還不出錢來,才拿本票給他簽。但法官調查,柳男自稱與莊男是借貸關係,但兩人卻沒有資金往來,也無法證明本票的票據原因,因此認定兩人的本票債券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