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7-03-13 10:45:14)
消費者與廠商之間因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的矛盾糾紛,主要表現在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務中,因為廠商沒依法履行義務,又或是不適當的履行義務,使消費者感到權益受損或是對廠商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感到不滿意,雙方產生的矛盾就稱之為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一系列權利,同時也賦予廠商一系列義務,而這些義務與消費者的權利是相呼應的,在商品與服務的背後,是消費者與廠商的義務存在,當然如果遇上消費者權益時政府也提供反映申訴的場所,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保障自身權益。但即使政府機關、民間消費團體都有申訴場所,企業也設置免付費消費者專線,但往往消費者第一選擇並非這些申訴管道,反而求助於媒體爆料,找上媒體已漸漸成為消費者心中安全感的來源之一。
透過媒體爆料的反應程度跟散播速度快速又有力,成為消費者喜愛的原因,而媒體打著為了不讓其他消費者繼續受害挺身而出的正義台詞,替民眾發言討伐企業團體。但抱持這種心態的消紛糾紛受害者,不一定能即使被媒體注視到,時間拖得愈久,就有愈多的受害者,直接向國內機關反映,或是向法律、徵信社等協助,都比等待媒體爆料來的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