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6-11-22 11:37:14)
自從人類不再自給自足,開始以物易物甚至發展出貨幣以購買所需物品,就出現了賒欠以及借貸關係,比起賒欠,借貸關係更常出現在現代的台灣社會之中,畢竟現在的商人店家都已經不接受賒欠,最多就是刷卡買帳,然而公司企業或是親朋好友之間,依舊會出現借貸關係。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大家都知道的一個道理,卻不是每個人都能夠做到,或許是真的有困難,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夠主動積極與債權人商討該如何償還債務,就可能會出現彼此之間的嫌隙,這段借貸關係就可能會破壞兩人原有的關係。
有金錢的借貸,就會成立一段借貸關係,可惜的是,人與人之間經常會礙於人情,就沒有簽立借據借條,甚至也沒有第三者從旁作證,又是現金給付,一旦遇到對方死不認帳的時候,沒有證據或證人可以證明有這段借貸關係的成立,就可能會求償無門。
雖說談錢傷感情,但是遇到金錢的借貸,需要成立借貸關係的時候,還是必須要簽立借據或借條,並且明確寫下金額與日期以及償還期限,如果逼不得已要進行討債,也有個根據,讓對方無法死皮賴臉的耍賴、不認帳,報警或尋求徵信社的專業討債更有一個證據可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