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6-12-22 11:37:14)
在這個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的台灣,孩子的監護權就是所有有孩子的民眾最擔心的事情,夫妻離婚以後,孩子的監護權歸誰?當然兩人協議清楚,沒話說,旁人也不好插手,但是當離婚夫妻兩個人喬不攏的時候,勢必要打監護權官司,那麼,法官又是以什麼作為依據的?不只是離婚夫妻,若是因為父母其中一方不幸喪生,監護權的優先順序為何?祖父母是否可以出面爭取監護權?勝率高不高?
基本上孩子的監護權,若是雙親沒有離異或離世,就是由雙親共同擁有,雙親離婚,則是能夠由雙親協議決定,喬不攏則可以打監護權官司,由法官判定雙親二人的經濟、環境較適合孩子健康成長者為勝訴。萬一雙親其中一方不幸喪生,若是父親離世,則由母親負責監護,即便爺爺奶奶想要爭搶監護權,監護權優先順序也是以母親為優先。
監護權的另外一種說法即為親權,監護權優先順序亦是會依照與孩子的親疏關係作為判定依據,其次就是能否給予孩子較好的、較健康的成長環境。過去大多數的監護權都是判給有工作的一方、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但是因此造就許多有錢卻不快樂、沒有受到良好照顧的孩子,監護權判定的方式也改變。不過無論監護權判給誰,孩子的親生父母都還擁有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探視權,不需要擔心從此將與孩子脫離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