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6-12-30 11:37:14)
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活,配偶應該互相協力保持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兩人互相誠實,是為了確保共同生活的條件,當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和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行為,就違反婚姻關係的義務讓對方造成損害,所以與第三人同為共同侵權人。配偶權簡單來說就是配偶對另一半的權利,主要是可以要求對方忠誠,而第三人和配偶一方通姦或重婚就是侵犯配偶權。開放社會當中,傳統的束縛與枷鎖逐漸鬆動,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顯得飄渺不定,婚外情已成為屢見不鮮的社會新聞,只不過講到婚外情,大多人必定聯想到外遇或通姦罪,但是兩者卻未必是等號。徵信社委託案件中,曾有法院針對「月發千封曖昧簡訊」構成侵害配偶權而判賠,以及無通姦證據但有逾越正常交友情形判賠的案例存在,可見婚外情的範圍比所謂的通姦行為還要大多。民法上有所謂的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等權利,所謂的配偶權是因身分關係而生,當一方侵害了對於婚姻的忠實義務,就是侵犯配偶權,所以即便為達到通姦罪的門檻,還是有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向是情書、錄音、親暱行為照片等,都能作為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