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所謂的「通姦」,是指有法律上證明有配偶關係之人與其他人有親密舉動之行為。
有其以下重點:
˙須為有配偶之人:所謂的「有配偶」是指在法律上有合法經公證之婚姻關係,如兩人已離婚或是有一方已經死亡,則為「非有配偶之人」。如果雙方僅有同居關係,並未去戶政事務所進行公證,則也算是非有配偶。
˙通姦罪若需成立,必須要有與他人有通姦「行為」:即有配偶之人與其他非相關之第三人雙方皆有意淫之想法,並確實發生性行為。如是同性之間發生性行為,僅能算猥褻行為,並不算通姦。
有配偶卻與其他第三人通姦者,會觸犯《刑法》第239條之定義「通姦罪」;若通姦之第三人者,則會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所定義之「相姦罪」,此兩人皆侵犯他人之法律利益,妨礙社會善良風俗,可處以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