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通姦罪」是否成立,一定要當場抓到才算數嗎?
這個問題就如同小偷去別人家中竊取東西一定要被當場抓到才算數,或是一定要看到殺人者當場將刀子插入被害者的身體,然後看到被害人血流不止死了才會成立「罪行」嗎?
由於前面所舉之範例皆是在犯罪中或是犯罪後,才能發覺之犯罪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我們該如何去認定此問題?他們絕大部分都是在事後才會被發現,但是犯罪卻是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定:「應要有證據證實其犯罪,否則不得推定其罪刑。」這裡所指的證據需經過嚴謹的程序證明才能為「證據能力」,其過程包括
證人、相關文書資料、被告人、法定鑑定書以、勘驗以及相關的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裡皆有對此詳細的敘述。
所以「通姦罪」就算不是「當場捉姦在床」,但是從以上法定證據之方法(例如說保險套上殘留的精液,或是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通姦者出入摩鐵),只要經過相關程序證明,通姦罪依然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