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1-30 10:26:07)
當在離婚訴訟時已經判對方須支付贍養費,但在事後卻拒絕支付贍養費,這時該如何求助?
根據《民法》第1057條敘述:「夫妻之其中一方,因為離婚的關係導致其生活困難者,得以向另一方請求支付贍養費用。」
若有以下情況,則可被視為生活處在困難之中
˙配偶之其中一方,可能因為重大疾病、年紀大、精神狀況或是行動不便等等,以至於沒辦法外出工作,無法負擔生活開支者。
˙配偶之其中一方,因為生育孩子、結婚或是處理家事的關係導致無法從事本來的工作,並且在離婚之後沒辦法回到之前的那個工作。
˙配偶之其中一方,在離婚後因照顧未成年的孩子,以至於無法賺取平日生活所需要的花費。
根據《民法》第1057條之1
依照前一條例,若法院審理需支付贍養費者,得以依照其財產之收入的比例來判所需支付的贍養費用。
根據《民法》第1057條之2
有以下情形者者,並無權請求贍養費用:
˙因自己草率行事而造成財務上困難者
˙結婚登記時間為一年以內
˙有涉及重大事件者
根據《民法》第1057條之3:「贍養費用之支付,將依雙方相關生活情況來定奪。」
應該依照以下各種情形來決定贍養費用
˙雙方之社經地位
˙雙方之身心健康、財產以及年齡
˙結婚時間以及對家庭之貢獻
˙影響支付贍養費用之重大理由
需支付贍養費用者應一次付清贍養費用,若當事人無法一次支付得以申請分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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