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2 10:26:07)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屬於夫妻雙方,但是在離婚時,只有一方能夠爭去到子女的監護權,這就常會造成雙方在法庭上的大肆攻防戰,例如前幾年知名藝人賈靜雯與其夫孫志浩對於女兒梧桐妹的監護權官司就鬧得滿城風雨。
所謂「監護」意謂可對於子女的財產、身心進行教養,並對外做出代理,簡而言之就是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若能由夫妻雙方協議監護權,就可避免在法院上演搶人大戰了,但是若子女監護權協議破裂,那麼就只好請法官依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做審判。
沒有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他方,不是就完全不必付出生活費與教育費,期應負的責任還是要付的。當然,擁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並不可以拒絕另一方合理的探視,也不可藏匿兒女行蹤,讓他方完全無法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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