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2 10:26:07)
婚姻是人生中的重大決定,而離婚同樣也是,往往在人不得以的情況下而產生想要離婚的念頭,真正痛下決心要離婚的人往往帶著些許的無奈,離婚跟結婚一樣,只要在雙方協議下,攜帶具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訴所進行離婚登記即可,但通常離婚並非雙方都同意的事情,這時候夫妻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在甚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呢?在《民法》婚姻篇有明確的規範:
《民法》第1052條:若有下列情況,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1.
配偶重婚(同時和一人以上人結婚)
2.
配偶通姦(和配偶以外對象發生性行為)
3.
配偶患有精神疾病或重大疾病、不治之症
4.
無法忍受長年同居
5.
無法忍受家庭暴力
6.
遭其中一方惡意遺棄
7.
生死不明超過三年以上
8.
配偶為重大犯罪者(經判處六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避免配偶受到其迫害,可申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