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2 10:26:07)
隨著外遇事件的頻繁發生,時常會發生一些通姦後所生的孩子的侵權歸屬問題,也就是所謂非婚生子女的問題,在法律中涉及這部分的,並不會把通姦所生的孩子特別區隔出來討論,同樣適用於非婚生子女的相關法條。
關於出生的孩子跟隨父母哪一邊「姓氏」的問題,根據《民法》第1059條,父母親應該在孩子出生登記以前,就以書面方式約定好孩子從誰的姓氏。而非婚生子女,根據《民法》第1059-1條,非婚生子女的姓氏該從生母,若經由生父認領則可改姓。
‧未受生父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的孩子在生父認領前,根據法院解釋是和生父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故應與生母同姓;根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和生母的關係為婚生子女,不需要經過認養。
‧受生父領養的非婚生子女:根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的孩子若經由生父認領或撫養,即視為婚生子女,可從父姓。或是根據《民法》第1059條:基於子女利益所做的姓氏更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經由父母結婚,成為婚生子女,更可因應子女利益來姓氏的更動。
也就是說孩子的姓氏在法律上取決於孩子是否為婚生子女,生母和孩子間視為婚生子女,生父和孩子間必須經由認養或與生母具有婚姻關係,才可視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