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2 10:26:07)
新北市一名男子由於工作繁忙,經孩子的通風報信,知道妻子背著自己紅杏出牆,無法忍受頭頂綠帽,男子偕同警方前往妻子外遇處捉姦,當場捉姦在床!但在警局做筆錄和協調時,男子經不住妻子的苦苦哀求,便考慮進行刑事和解,便沒有將現場採集通姦證據提交鑑定。開庭後基於《刑事訴訟法》告訴乃論規定,就算撤銷妻子的告訴,和姦者(外遇對象)的告訴並不會撤銷,但是由於男子並沒有將外遇證物提交鑑定,在法庭上不足採信,故宣告外遇對象不起訴處分。
法院上判定配告有罪與否,需要確切的犯罪證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應判決無罪。被告方在取得證物時,建議保存好證物,在有效的時間內送驗取得檢驗報告證明,以避免證據措施鑑定時效性,導致在法庭上證物的證據能力喪失而造成敗訴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