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2 10:26:07)
台中王姓已婚男子與林姓婦人通姦,某次偷情時發生爭執,林婦欲與王男分手,王男心有不甘以簡訊散佈紀載了兩人通姦次數簡訊給林婦百餘親友,吳婦向王男求償百萬,最後法官判定王男須賠償3萬元給吳婦。
林婦表示,他和王男於去年9月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時,王男咬傷她的乳房造成瘀血,林婦不滿,欲疏遠王男並換了手機號碼,沒想到王男散佈兩人通姦次數的簡訊給林婦眾多親朋好友,造成林婦嚴重名譽損害。其中簡訊內容提及是林婦引誘王男外遇通姦,要收件人對林婦好言相勸不要再犯,還寫到兩人通姦次數和婚外情時間。同時王男還向林婦的丈夫嗆聲,遭到林腹脹婦以妨害家庭通姦罪提告。
法院認為,林婦胸部傷痕僅瘀血,並非重大傷害,而林婦和陳男兩人通姦為事實,陳男同樣因妨礙家庭通姦罪起訴,處以三個月有期徒刑,判定陳男須賠償林婦3萬元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