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3 10:26:07)
通姦罪是一種道德和法律性質的名稱,是指有配偶的人與配偶以外人士在有自發意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在部分國家將之定作違法行為,觸犯將接受法律的制裁,台灣便是其中之一。
刑法規範的通姦罪,是對於有配偶的人士和與之性交的弟三者,《刑法》第239條:「和合法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姦者同罪。」在通姦關係中,已婚的人為通姦罪,和姦者為相姦罪。
通姦罪關鍵為:其中一人有合法配偶,兩人為和姦行為(雙方皆認同發生性行為),同時此為現成犯,也就是說在姦淫行為發生時,即構成通姦罪,就算後期婚姻關係解除,通姦罪也不會一起消除。同時根據《刑法》第245條規定,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需要有人在發現通姦的事實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通姦罪才可成立。
關於相姦罪,和姦者不一定需要有配偶,但若為未成年人,不具有行為責任能力不可為本案主體。根據《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或14歲以上16歲未滿的子女性交的被害人,為猥褻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成年人與16歲以上為18歲未滿者性交,可處十萬元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