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3 10:26:07)
研究人員在寫作學術文章時,時常要引用一些他人著作內容,此時就涉及到他人著作的使用,往往無法親自取得著作者同意,這樣的擅自引用是否會侵害到他人著作權呢?
著作權第52條規定,作為報導、學術、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引用他人公開著作。所謂的引用正當目的,必須在有相似內容或是相關研究方面,才算合理的正當目的。「引用」是指利用人人相關的著作內容,作為自己創作或研究的參考、依據、佐證等情況,僅能作為創作上的附屬部分,所以在著作中必須註明出處,同時要對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改寫,避免可能的「抄襲」爭議,也是對原著作者的尊重。
至於引用的合理範圍,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所規範:
1. 以非營利目的
2. 著作本身性質
3. 所引用的內容在該著作中所佔的比例
4. 引用的結果在市場中所具有的價值
因此,我們在創作途中進行引用時,應該注意引用的內容和質量,並標記出處,符合著作權中的合理範圍內使用,以免侵犯他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