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3 10:26:07)
智慧財產屬於人類藉由精神或想法憑空創造出來的產物,舉凡文字創作、詞曲、圖畫、書法、理論等,都包含在內,藉用身體動作的表現肢體語言的舞蹈動作亦同,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然而舞蹈需要具備相當的獨特和創作性,若是一般娛樂或機械式的競技動作,並非著作權所保障的舞蹈動作,像是國標舞、體操、滑水等,都可經由練習經由一般人模仿、重複進行,不具獨創性。但台灣的著作權法並不具有強硬的規範,舞蹈著作只要藉由公開表演的方法,隨即受到著作權的保障,不需要將該舞蹈著作內容和動作以制式的方法去規範定義之。至於舞蹈的「風格」,則不授著作權的保障,也就是說對於一個主題的舞蹈表現,可以有多種的詮釋方式,但若是針對某個人所創作的該主題舞蹈動作,若想要使用,就必須經過該著作人的同意才可進行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