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3 10:26:07)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只要具備創作性和原創性,就算不具有藝術價值、學術意義、社會貢獻,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性在於該著作最基本的藉由人思想和想法憑空「創造」,不論美感與否,都具有創造性;原創性在於著作者自行完成,並非抄襲,不必要求創新,但必須具有自身見解,均受著作權所保障。也就是說,著作權並非只保障具有藝術價值的音樂,像是民族性音樂或古典樂等,而是對於該音樂的創作性和原創性,就算該音樂著作尚未受主流市場接受或是僅有小眾欣賞,也不影響其著作權。
面對著作權,不該以該作品的藝術價值或是任何潛在或實際價值來衡量,每個人有各自對音樂的認知和主觀,一個作品不被一人接受,不表示所有的人都不接受,同樣,一個作品不為主流市場所接受,不表示過了幾年不會廣為流傳,以大眾或他人的眼光去評價一個音樂的價值,只會扼殺音樂發展的機會和創作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