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3 10:26:07)
來自芝加哥美國籍的羅姓男子再婚後與外遇對象通姦且生下一子遭到判刑,上訴判決帶有種族偏見,並且不可能再冒險重婚,而法院並不採信此說法,31日判決羅男及其外遇對象有罪。
美國籍的羅男在民國95年3月與一名台灣籍孫姓女子在台中的一家婚宴會館舉行公開結婚婚宴儀式,但是婚後雙方並無住在一起,但是育有2女。羅男在102年9月時,又和另外一名吳姓小姐舉行結婚儀式,並且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吳女在隔年的2月產下一子,孫女在得知消息後,至地方法院提告。
羅男出庭時說,他在95年舉辦的是「結婚Party」,他當時才剛從美國來所以並不了解台灣當地的相關規定,也不認識孫所生下的2名孩子;吳女也稱,羅男在結婚前有出示未婚單身的證明給她看。
一審時法院不採信兩人的說法,依照重婚、通姦等罪將羅男及吳女各9個月的徒刑且易科罰金3萬元,之後兩人都提起上訴,羅男說一審時的判決帶有種族歧視,而且重婚在美國是非常嚴重的罪,他不可能冒險犯罪。
二審時法官認為婚禮是兩人之間的事情,準備婚宴並不是其中一方一人就能完成的,不管是訂定婚宴會館、拍婚紗、租借禮服、寄送喜帖等等都需要兩人共同餐與,且兩人的喜帖上面都有寫Wedding字樣,不可能不知道是結婚囍宴,因此二審接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