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3 10:26:07)
「結婚,是通往幸福的道路;離婚,也是。」當兩人深愛著彼此,而結婚,能讓他們更堅定的守護彼此、信任彼此;當兩人緣分已盡了,不再愛著對方,或許離婚是對他們最好的方法,離婚後各自前往幸福的道路。當您知道這段婚姻已經無法再繼續下去了,您想要離婚,協議書也寫好了,但是另外一半卻堅持不願意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時,該怎麼辦?
讓大愛徵信社律師團隊告訴您:凡是有《民法》第1052條第1款至第20款之理由者,配偶雙方之其中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離,請看一下您是否有符合以下狀況,弱勢都有沒符合的,那可能較難訴請判決離婚。
不過,在民國74年6月5日修正《民法親屬篇》的時候有加入第2款「若有重大理由無法再繼續婚姻關係,可以訴請離。」有許多人使用這一款來訴請離婚,以目前配偶另外一半以搬出家中,並已經將戶籍遷至新地址的「事實分居」,其實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為由來訴請判離。若要成功,必須準備證據,例如說與鄰居、丈夫或是兒女的談話內容、戶籍謄本、或是里長的證明文件來證明,法官判決離婚的原則是在於「這段婚姻已經沒有意義,且夫妻雙方均無想要挽回之意,導致兩人形同陌路,婚姻的根本已經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