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4 10:26:07)
家庭暴力是另一種破壞家庭和諧的原因之一,同時,以暴力傷害他人身體或精神,不論是道德還是法律上都是不容許的事情。針對家庭暴力,中華民國於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用以防範家庭暴力和保護受害人權益。家庭暴力是指對家族成員進行身體或是精神驗的不法侵害,像是騷擾、辱罵、的言語、讓人感受到畏懼的行為或動作、造成肉體上實際的傷害等,都包含在內。
家庭暴力防治法依循刑事訴訟法庭進行,訴訟勝訴後,被害方可申請保護令,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保護令具有下列事項,用以保護被害人遠離家庭暴力的侵害:
一、 禁止施暴方對被害人或其他家族人員再施行暴力。
二、 禁止施暴方對被害人進行任何接觸、騷擾、跟蹤等非必要聯絡行為。
三、 施暴方必須搬離目前同住居所。
四、 施暴方必須遠離被害人居住處、工作處等相關活動場所,以及家族成員可能活動的特定場所。
五、 限定施暴方對某些生活用品的使用權。
六、 限定施暴方對未成年子女教養的權利和義務。
七、 限定施暴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八、 施暴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教養費。
九、 施暴方支付被害方或家族成員的醫療、損害賠償等費用。
十、 施暴方進行相關戒癮治療、心理輔導、精神治療等處遇計劃。
十一、 施暴方支付律師費用。
十二、 禁止施暴方查詢被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相關資訊或個人資料。
十三、 相關單位得以保護被害人和其家族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