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4 10:26:07)
劉女和丈夫結婚5年,在同一家商務公司任職,然而劉女和該公司總經理有著婚外情,在劉女堅持不退讓的情況下,總經理和妻子協議離婚,由於通姦證據不足,妨害家庭不起訴處分。
劉女的丈夫為商務公司掛名副總經理,而劉女為總經理的特別行政助理,可知道兩人在公司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甚至連公司大小事務皆需要經過劉女之手;劉女夫妻和總經理三人皆為大學同學,關係匪淺,就算後來總經理娶了知名演員也沒有改變。
某日,總經理滿臉愁容告訴劉女,兩人間的外遇關係被妻子發現,同時被以告知媒體要脅總經理開除劉女,然而在劉女的堅持不退讓之下,由劉女出面和總經理夫人協調,她強調:自己和總經理是很好的合夥人,但關係同樣比總經理夫妻間要來的密切,絕對不會退出。
總經理夫人仍舊怒提告劉女並訴請離婚,然而在妨害家庭罪證不足的情況下,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