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6 10:26:07)
家庭暴力事件時有耳聞,遭遇家庭暴力的對象,往往會選擇隱忍來保全家庭完整,然而若家庭暴力已經發展至危害生命的程度的話,應該勇於對外尋求協助,台灣憲法保障民眾的人身自由,同時傷害他人本該負起刑事責任。
遇到家庭暴力時,可先行至警方報案,再向法院申請「暫時保護令」,若是於極度迫切的情況下,法院得在4小時內核發保護令,讓您得以免於家庭暴力的傷害。
根據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0條:警方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時,應在法院提出暫時保護令前保護被害人和其家屬、確保被害方保有生活、教育、工作上的必需用品,並且告訴被害方可以尋求的自我保護措施和管道。警方具有保護家庭暴力中被害方的義務,當保護令下來後,也可請警方護送至安全場所,再著手進行相關的後續法律訴訟,來保障您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