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6 10:26:07)
外遇指的是,具有婚姻的人和伴侶以外的第三人發生友誼以上的關係,也可稱作出軌、婚外情。
外遇的定義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解釋和定義方是,外遇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肉體外遇,另一種是精神外遇。肉體外遇指的是已婚人士和配偶以外的人有具體發生性行為,不管是否有感情基礎,精神外遇屬於精神、思想層面上對配偶以外的人具有友誼以上行為或關係的幻想,基本上精神外遇是無法避免,只能自我約束,來避免精神外遇轉變成肉體外遇。
外遇是一個道德上不能容忍的行為,在部分的國家有針對外遇行為制定法律來保障婚姻應有的忠誠義務,在台灣,為了保護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刑法》第239條規範,若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性行為,即通姦罪。也就是所謂的肉體外遇,在法律上必須有確切的性行為發生才會構成通姦,由於根據《刑法》第245條,通姦屬於告訴乃論,故元配在提出通姦告訴時必須掌握確切性行為證物,才能確保訴訟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