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6 10:26:07)
台北一名汪姓男子懷疑妻子和另一名何姓男子有外遇關係,偕同徵信業者破門捉姦,過程皆有錄影器材全程蒐證。何男認為隱私遭迫害,向汪男提起妨害秘密告訴,經法院裁定,汪男須賠償何男十萬元作為賠償。
根據判決書內容寫到,汪男因為懷疑妻子外遇,於是委託徵信業者進行外遇調查,發現了兩人的通姦的事實。為了進行捉姦行動,徵信業者破壞何男住家喇叭鎖闖入,在過程中有人員強行拉扯汪妻和何男身上遮蔽用的棉被,並且開燈,企圖拍攝通姦兩人的裸露畫面。
汪男在一週後和妻子簽字申請離婚,何男為避免被提妨害家庭告訴,與汪男和解,並支付一百萬和解金。
由於何男認為在捉姦過程時,汪男等人有不法侵入私人住宅之嫌,並且強行拍攝他人裸體,認為觸犯到個人隱私,於是分別向檢方提出刑事和民事訴訟。
高院認為,汪男等人侵入住宅、強行拍攝何男和汪妻裸體等,觸犯強制罪和侵入住宅,三人處以拘役30~70天不等。另外汪男等人進入何男住處是為了捉姦,各項考量下,判決汪男等人須支付何男十萬元作為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