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6 10:26:07)
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被子女目睹在車內和劉姓女同事的親暱行為,將女同事趕出車後,眾人發生肢體衝突,隨後趕到的黃妻上前理論,反遭黃男毆打,雙方互告傷害,最後判決黃男傷害罪起訴。 黃男於去年十一月和劉姓女同事將車輛停在住家附近巷口,行為親暱,黃男的兒子和女兒見狀,上前要求劉女下車,黃男為保護劉女,要劉女率先逃走,同時伸手勒住兒子,另一手拉住女兒,害她頭部撞擊到車輛,黃妻聞聲趕到,上前制止丈夫惡行,卻遭一陣辱罵和拳打腳踢。 黃男供稱,子女有動手拉扯並毆打劉女,劉女因此控告傷害。黃妻怒不可忍,同樣控告黃男傷害。 根據檢方調查,為了維護劉女,有大動作進行拉扯和打人動作的是黃男,而黃男子女僅以拉住劉女手臂一會兒,隨即被父親往後拉扯、勒住脖子,經法官判定,黃男以傷害罪起訴,判六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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