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6 10:26:07)
在過往的外遇事件中,偶爾會出現一些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意味著在生父和生母為締結婚姻的情況下誕生的孩子,這些子女的相關條例,皆經由《民法》第1059~1090條,來做明確的規範和說明。首先,子女必須為婚生子女,其父母才具有監護權。根據《民法》第1065條,孩子在出生的當下,對生母來說即視為婚生子女,具有教養的責任和義務,而生父若沒有經過認領,和該子女不具有婚生關係,也就是視為非婚生子女,不需要對該子女負教養責任,對生母是極其不公平的。 根據《民法》第1067條,該子女的生母可以要求子女的生父認領他的非婚生子女,使他們成為婚生子女,讓生父必須負教養的責任和義務,同時能令其子女具有父親財產繼承的資格,保障子女得到應有的權益,同時保障生母們對子女教養的責任能有所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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