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6 10:26:07)
根據《民法》第1084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對於未滿18歲之子女,須盡到教養與保護的基本義務」對於未成年兒女的保護與教育,不僅僅是父母的基本權利也是應該盡到的義務。原應是夫妻雙方要共同負擔,但是當父母離婚後,通常不會住在一起,所以兒女這時應該跟誰一起,就需要好好的思考了。 「監護」是指對於其身心、財產及對兒女的代理權上的監護。夫妻雙方在離婚後,對於兒女的監護,如果雙方是以「協議離婚」的方式,就可以由雙方私下溝通協定兒女要由誰來照顧,並據實寫在離婚協議書中 在舊法中,其規定監護權普遍偏向父親那邊,因此許多婦女遭到受限。終於經過婦女團隊的爭取下,在85年9月27日有了重大更改,也比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現在新法父親與母親的爭取已經是勢均力敵了,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較弱勢的那一方。並以兒女的自身利益為最重要的考量點。法官會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5款,會根據兒女的年紀、性別及、自身的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是否會家暴等條件,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查結果,來決定將監護權判給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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