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9 10:26:07)
台北市一名宋姓整型醫師和黃女發生婚外情,同為醫生宋妻吳醫師控告黃女妨害家庭,同時依照民法,向黃女索賠六百萬精神賠償,經高等法院評估,黃女須賠償吳婦60萬元新台幣,全案不可再上訴。
宋姓醫師對整體事件不願多談,他否認和黃女間的外遇,堅持只是醫生和病患關係。
黃女曾離婚一次,目前的經濟能力對於單獨撫養兒子已相當困難。吳婦指出,黃女自去年8月起就和丈夫發生外遇,破壞夫妻多年感情,造成極大心靈重創。
吳婦向黃女提出妨害家庭通姦罪告訴,經判定處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吳婦再提民事訴訟求償,因為丈夫給予黃女六百萬元,並且購屋贈與之,因此要求五百萬精神賠償費。
一審法院判定黃女賠償一百五十萬,由於黃女經濟不穩,獨力撫養孩子,無力支付龐大賠償金。經上訴,二審法院評斷兩女經濟狀況,認為雙方經濟差距懸殊,黃女目前無業且負債的情況下,改判黃女賠償60萬,全案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