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9 10:26:07)
台中一名蕭姓男子和劉姓妻子曾經離婚過一次,然而在去年再度復合,雙方竟然簽下:「劉女和王男(妻子外遇對象)相愛,不得蕭男干涉」、「蕭男和曹女(蕭男外遇對象)相愛時,劉女也不得干涉」如此誇張的結婚協議書。今年一月,兩人的婚姻再度告吹,蕭男拿出離婚協議書提告,要求劉女支付兩百萬賠償。
判決書指出蕭男和劉女於民國96年結婚,99年離婚,101年復婚,並簽下「互不干涉」的結婚協議書。
劉女表示,她和王男僅是朋友,卻遭蕭男誣告「不忠的女人」,以此逼迫她和曹女,兩人共事一夫,雙方便在99年離婚,劉女才正式和王男交往。不料前夫卻多加騷擾她和王男,不堪其擾和顧及孩子之下才同意再婚,然而再婚後,蕭男不斷暴力相向,逼迫劉女簽下200萬的離婚協議書。
劉女提出當時二度婚姻時的結婚協議書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故二次婚姻無效,無須支付離婚賠償。但法官認為並無證據指出劉女士受到脅迫才簽下協議書,儘管違反善良風俗,但皆獨立約定,扣除無效條款外,其它條例仍成立,認定兩人婚姻有效,而劉女又是在為了離婚的情況下才簽下離婚協議書,故判需支付200萬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