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9 10:26:07)
高雄市一名林姓婦女和黃姓鄰居發生角衝突,心有不滿,為了報復,便在鄰居住家牆上噴上"二奶"兩字,鄰居不勘騷擾,通報警方後,以妨害名譽向林婦提出告訴,並要求精神賠償。
法院判決,在鄰居牆上書寫的"二奶"字樣已經構成妨害他人民欲,判定貧富應負侵權相關民事責任,但不須精神賠償。
去年年底,林女與愛人一同返家時,被鄰居黃女公然挑釁叫罵,指稱牆上"二奶"字樣是林女書寫的,雙方爆發口角,黃女還乎了林女巴掌,抓傷她的臉部。林女身心受創還因此罹患焦慮症。
林女報警後,警方前往為兩人進行調解,而在進行調解過程中,黃女仍舊幾番用激烈言語辱罵林女。
為什麼林女要在黃女家門牆上寫上那樣的字眼?原因是因為曾有警方獲報前往林女家關切,因為林女養了許多狗,狗群的叫聲影響附近住戶生活。林女查證後發現是鄰居黃女告發,心有不滿便在對方牆上書寫"二奶"報復。
黃女向林女提起妨害名譽告訴,要求精神賠償,林女也向黃女提出傷害告訴。經法院判定,林女不需要支付精神賠償費,但仍需負妨害名譽的責任。另外黃女必須賠償林女醫療費3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