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2-09 10:26:07)
新北地院正在審理一確認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的案件,經法官調查後,發現當事人是委託一家專辦離婚的公司,然後他們將已經蓋好證人的身分印章的離婚協議書直接寄給他,因此法官認為證人並無親自到場,因此判定此離婚無效。
根據《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協議離婚者,在書面上至少要有兩人以上相關證人,並且簽名蓋章。」。依據最高法院之判決,1050條所說的兩人以上的簽名蓋章,不會限制於在離婚證書上。所以很難去辨別證人是否知道雙方確實想要離婚的事。
現在報紙的小廣告上面有「24小時保證離婚」、「2000元為你處理好離婚」,甚至現在還有「有一人不想離婚也可以離」的類似服務。辦理機構為了因應寄送離婚協議書的方式可能會遭判離婚無效,目前都提供了證人親自到貴府為您服務,來求合法。
現在這種社會狀態,若是再這樣繼續下去,會不會之後大家都會認為婚姻都是兒戲的觀念?
現在社會多元化發展,讓許多人對婚姻的觀念不會像過去的保守觀念,認為婚姻就是要「從一而終」,現代人覺得「人因愛情結合,因了解而分離」,因此造成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已成為現今社會中普遍的現象。